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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爭議應依標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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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食品安全事件相繼發生,引起人們對食品安全標準的關注。
國家標準查詢網(www.spsp.gov.cn)最近,食品安全事件相繼發生,引起人們對食品安全標準的關注。自4月上旬被指其標準不如自來水,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持續發酵,已令農夫山泉銷量高增速停滯。5月6日,農夫山泉稱:“標識地標不等同只執行地標,農夫山泉同時執行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B2003)和DB33/383B2005,同時受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B2006)管理,當同一指標有不同限值時,從嚴執行。”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圍繞農夫山泉舍棄國標而選擇浙江省地標這件事,公眾提出諸多質疑。不過,國標和地標之間應該是什么關系?真像有些人所強調,一旦制定國標,地標就應該廢止嗎?或者像浙江省衛生廳答復媒體那樣:“浙江地標必須與國標一致”嗎?
要從根本上解決農夫山泉“標準門”的問題,就必須弄清楚標準本身的屬性和定位,弄清楚國標和地標乃至企業標準之間的關系,并依法為標準的紛爭解決提供具有實效性的標準規則。
標準是某個領域或者部門的坐標,是某種產品或者行為的參照物或者基準,因而也是該領域或者部門相應秩序整備的保障和支撐。作為生產基準或者行為準則的標準,是對人們生產或者行為的一種約束和制約,要求人們予以尊重和遵守。當然,標準有指導性標準和強行性標準之分,對于前者要求參照執行,而對于后者則要求嚴格依照標準執行。即使是強行性標準,也存在最低限度標準和最高限度標準之分,最低限度標準要求不得低于標準所劃定的界線(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最高限度標準要求不得高于標準所設定的頂限(如國家排污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這兩者都沒有,企業生產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可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強行性標準,是最低限度標準,國家鼓勵企業制定更為嚴格的企業標準。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問題,但是,從對企業標準的規定方法可以推導出,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亦是該法所鼓勵和倡導的。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又能夠確保各項指標都符合或者高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就不應當因為“國標”的制定而廢止。
不過,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不得以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為依據,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者限制其他地區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問題關鍵在于該地標是否高于國標,該地標是否已被廢止。更為重要的是,要看實際運作中是不是像農夫山泉所解釋的那樣,“當同一指標有不同限值時,從嚴執行”。只要其做到了這一點,那么,人們最為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就有了保障。而要確保企業真正做到這一點,相關部門嚴格執法必不可少。至于“其標準不如自來水”的結論是否成立,涉及到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爭議能否有效解決的問題,有關權威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規則,及時介入并進行全面、客觀而準確的調查取證,作出合法、合理且有效的判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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