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六部委推基本藥物招標國家標準?藥企反應冷淡
|
|
隨著新醫改的深入,模式不一,存在種種弊端的各省藥品招標有望得到規范。
“兩會”期間,基本藥物招標成為業界關注的話題之一。幾乎所有的醫藥衛生界代表委員都指出,新醫改開始執行的基本藥物政策經歷近一年的試運行后,各種弊端已被暴露出來,有必要先制定統一的標準,并明晰各主體的競爭規則。隨后,有消息稱,今年內以六部委名義發布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暫定名,下簡稱《規范》)正在小范圍內非公開地征求意見。
統一全國標準,字面上理解,似乎有中央集權的嫌疑。雖然僅僅只是開始征求意見,但業界普遍認為是一個好的開端,但美好的愿望如何不會成為烏托邦,仍有諸多疑問值得探討。
一是何謂國家統一標準,這個標準的一致性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二是該方案主要是針對一些省市招標時的“地方保護主義”,但在具體操作招標的時候,仍是將“細則制定的裁量權下放各地”,就難以避免暗箱操作,照顧一下地方企業或者“友好企業”的情況發生;三是如何招標是一方面,招標公平性方面是否還需要第三方的監管,如果制定規則者與監督規則執行的同出一門,所謂的公平性就無從說起。
兩會代表建議推動標準制定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醫藥行業18家協會甚至聯合20余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遞交《關于鏟除地方保護主義,規范藥品招標采購工作的八條建議》,直指當前招標工作中存在的諸種問題,并直接送達全國人大秘書處。
據了解,近日,國藥、重慶醫藥股份、北醫股份、九州通和廣藥、上藥等國內六大醫藥商業公司,以及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參加了針對《規范》的一場非公開討論會;而在當天上午,由國內幾家大醫藥工業企業參與的相同內容的討論會剛剛在衛生部結束。
記者了解到,《規范》內有規定,“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機構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牽頭領導”,其“負責制定本省(區、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換言之,在國家標準的大框架下,《規范》仍然延續以往的思路,將細則制定的裁量權下放各地。
這一職能劃分之外,《規范》也對“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進行了表述,作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平臺,它將承擔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在內的各種藥品、醫用耗材等藥械采購工作,而醫療機構也必須通過這一平臺完成藥品采購交易。
專家:原有招標制度有弊端
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國家部委牽頭建立醫療機構藥物采購招標的全國標準是一個很好的提議,有標準可依,就可以減少政府直接干預市場的事情。如何制定標準呢?廖認為,應該要綜合各方的意見:醫院、醫生、廠家、商家和患者,政府有關部門,當然還有醫保部門。
“為什么現在招標矛盾的矛頭指向政府和醫院呢?因為政府有些干預不太切合實際了,沒有按照市場規律去做。有時甚至是按照少部分主管(部門)的意志行事。”廖廳長一針見血地指出癥結所在。
中國醫藥企業協會會長于明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把招標采購的執行權交給了省級政府。但是授權的同時要加強監督。那如何監督呢?必須有一個規則同時要交給省級政府。比如,省里招標采購,能否在質量優先的前提下價格合理。現在的招標采購清一色的是“唯低價是取”,這其實最傷害老百姓的利益。把價錢壓到了成本線以下,就一定會讓老百姓吃到不合格的藥。有的省還制訂了一些自己的政策,對本省企業有著嚴重的傾向性,但中央沒有加以監管。
藥企:擔憂有標準執行難
針對基本藥物招標,天津天士力集團董事長閆希軍就坦言:“每年都要跑到各個省去談價格,談得太累了。”
廣藥集團方明告訴記者,他去年和今年分別負責不同的區域,兩地的招標政策有很大的差異。比如說現在所在的北方某市,雖然3月15日提出開始實行30%地市零差價試點政策,但是全省并沒有開始統一招標,基本藥物的生產銷售企業還是需要分別與各地市的物價局商談價格。
中國醫藥企業家協會副秘書長牛正乾指出,應該在保證國家招標價的前提下,讓市場自己選擇。這樣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商業賄賂。自由選擇的結果,醫院、生產企業、配送商都發揮了市場機制,大家競爭的結果就是效率更高、速度更快、質量更好。“我們堅持政府主導沒有錯,但是堅持政府主導的同時,你必須要考慮到市場機制能否發揮作用,如果堅持政府主導的結果是市場機制失靈,這會出大問題。”
方明認為,“作為生產企業來說,以分管區域銷售人員為例,最關心的不過是價格、配送周期、報銷周期等因素。”要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當然是好,但似乎“只是一個美好的愿望,實現的難度太大。”
為何企業都覺得全國標準的實施顯得“很美很遙遠”呢?之前本報曾連續就藥品招標進行過連續報道。其中有不少藥企反映,在省級招標中仍難免存在種種貓膩,企業爭相“公關”主管部門或者主流醫院,希望自己的藥物能得這些人的青眼。在所謂公平的掛網招標中,還另設人機對話,這無異增加了“人治”因素,難以保證公平性。本報記者 梅勤
鏈接
國家標準將強調“優質優價”
據了解,在六部委聯合發放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提出循證原則綜合評價藥品質量、價格、服務和信譽等,對國家專利、國家保密處方、原研和通過G MP認證的藥品梯度定價等。國家一類新藥、國家權威部門發布的排名靠前的藥品生產企業的產品、進入歐美主流市場實際發生銷售的藥品,以及臨床具有制劑創新和生產工藝創新的藥品,還有通過國家新版G MP認證企業的藥品,都將在藥品綜合評價中有所考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