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退役場址 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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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編號:GB 45437-2025 |
標準狀態: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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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價格:0.0 元 |
客戶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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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的通用準則,以及確定場址開放準則的一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核設施退役場址的開放使用,核技術利用設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環境治理項目的場址開放使用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活動場址的開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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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 |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activity in soil of release site from nuclear facility decommissioning |
替代情況: |
替代HJ 53-2000 |
中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質量標準>>Z50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
ICS分類: |
環保、保健與安全>>13.080土質、土壤學 |
發布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 |
2025-02-28 |
實施日期: |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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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單位: |
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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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范我國核設施退役后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HJ 53—2000)的修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0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與原 HJ 53—2000 相比,本標準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標準的題目改為“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結合輻射防護基本安全要求,明確了退役終態的劑量準則;
——根據我國土地使用管理規定和退役實踐,增加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據使用用途,給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殘留放射性篩選水平;
——對主要的殘留放射性核素進行了篩選,增加了部分核素;
——增加了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水平確定的工作流程;
——刪除了原標準的附錄 A;
——刪除了原標準中有關行政管理性的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HJ 53—2000)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 A、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
本標準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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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Ⅱ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基本原則和確定場址開放準則的方法2
5 土地利用分類 3
6 土壤殘留放射性核素的篩選水平4
附錄A(資料性附錄) 不同土地利用類型下土壤中殘留主要放射性核素的篩選水平5
附錄B(資料性附錄) 導出篩選水平的照射景象、照射途徑以及主要參數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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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標準,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廢止、修改、修訂的,新文件適用于本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EJ/T 1191 推導退役后場址土壤中放射性殘存物可接受活度濃度的照射情景、計算模式和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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