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發布廢止《腌制用鹽》等20項地方標準的公告
浙市監公〔2020〕2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審核、征求意見、社會公示等程序,現決定廢止《腌制用鹽》等20項浙江省地方標準(詳見附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廢止地方標準目錄.pdf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浙市監公〔2020〕2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審核、征求意見、社會公示等程序,現決定廢止《腌制用鹽》等20項浙江省地方標準(詳見附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廢止地方標準目錄.pdf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