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06年(第428號)
第428號
現批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235-2001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2、4.1.1、4.2.4、4.2.5、4.2.6、4.3.1、4.3.10、4.3.11、5.2.5、6.0.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其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二00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