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科技進步,提高環境管理水平,現批準《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19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一、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技術要求(HBC 3-2001)
二、環境空氣采樣器技術要求(HBC 2-2001)
三、24小時恒溫自動連續環境空氣采樣器技術要求(HBC 5-2001)
四、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BC 6-2001)
五、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技術要求(HCRJ 039-1998)
六、隔聲門(HCRJ 019-1998)
七、橡膠隔振器(HCRJ 071-1999)
八、阻尼彈簧隔振器(HCRJ 069-1999)
九、高壓氣體排放小孔消聲器(HCRJ 073-1999)
十、汽車發動機排氣消聲器(HCRJ 072-1999)
十一、一般用途低噪聲軸流通風機(HCRJ 020-1998)
十二、低噪聲型冷卻塔(HCRJ 018-1998)
十三、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CRJ 037-1998)
十四、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HCRJ 036-1998)
十五、濕法漆霧過濾凈化裝置(HCRJ 017-1998)
十六、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HCRJ 038-1998)
十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控制系統(裝置)(HBC 32-2004)
十八、可曲撓橡膠接頭(HCRJ 070-1999)
十九、摩托車排氣催化轉化器(HCRJ 046-1999)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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