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8年 第14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醫療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現批準《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并由我局與衛生部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HJ 421-2008)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該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該標準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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