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批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 16-92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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