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第071號
現批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局部修訂的條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刊登在建設部有關網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附件: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局部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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