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2 號 現批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0.3、3.0.1、3.0.4(1、2、3)、4.1.2、4.1.3、4.1.4、4.2.4、5.1.2、5.1.4、5.1.5、5.2.12、6.1.2、6.1.4、6.1.5、6.2.10、6.3.1、7.1.2、7.1.4、7.1.5、9.1.2、9.1.5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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