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第 314 號
現批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