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等三項標準為國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 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
二、 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排放技術要求(GB 14587-2011);
三、 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水泥固化體(GB 14569.1-2011)。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以上標準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同時下列標準廢止:
一、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1986);
二、輕水堆核電廠放射性廢水排放系統技術規定(GB 14587-1993);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固化體性能要求-水泥固化體(GB 14569.1-1993)。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紀正昆會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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