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批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一、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 12523-90);
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524-90)。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陳鋼會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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