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7914-2011《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修改條款6.3為:
6.3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及職能
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或者崗位,并明確其法律風險管理職責,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明確本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或崗位的人員組成。大型企業應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工作;其他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管理需求,必要時可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附件:
GB/T 27914-2011《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