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核動力廠安全水平,充分吸收福島核事故經驗反饋,在研究國際核安全標準、福島核事故后核動力廠改進行動以及我國現行標準和綜合技術能力的基礎上,經廣泛征求國內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意見,我局重新修訂了《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指導HAF102的貫徹執行,我局將陸續修訂有關核安全導則。在新修訂的導則發布前,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經我局同意后,參照我國已發布的核安全導則或者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相關導則執行。
附件: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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