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16〕20號)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結論,并經國務院標準化協(xié)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告。請各責任部門按照整合精簡結論,分別開展后續(xù)相關處理和標準制修訂工作。有關要求如下:
一、結論為廢止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1),自發(fā)文之日起即行廢止。
二、結論為轉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2),自發(fā)文之日起標準本身不再具有強制效力,需修改相關條款的,各責任部門于發(fā)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形成新的標準文本后進行報批。
三、結論為修訂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見附件3),由各責任部門按照《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開展修訂工作,自發(fā)文之日起半年內完成。
附件:1.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廢止清單
2.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轉化清單
3.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修訂清單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2017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