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血液儲存要求》(WS 399-2012)第1號修改單的通告
國衛通〔2017〕26號
現發布《血液儲存要求》(WS 399-2012)第1號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2月29日
《血液儲存要求》(WS 399-2012)
第1號修改單
一、第7.1.2條修改為:
“7.1.2 保存期:儲存于普通血袋時保存期24h。儲存于血小板專用血袋時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專用血袋說明書執行。
當密閉系統變為開放系統,保存期6h,且不超過原保存期。
當數個濃縮血小板匯集到同一個血袋成混合濃縮血小板,須保持可追溯性,開放系統匯集后保存期6h,且不超過原最短保存期。密閉系統匯集后儲存于血小板專用血袋,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專用血袋說明書執行),且不超過原最短保存期。
當無專用血小板保存設備進行持續輕緩振搖時,保存期24h,且不超過原保存期。”
二、第10.1.2條修改為:
“10.1.2保存期:全血和紅細胞應在采集后14d內輻照,輻照后保存期14d,且不超過原保存期。”
出處:http://www.nhfpc.gov.cn/fzs/s7852d/201801/c98564455d8045919552caec555cab6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