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31號)
關于發布《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項標準修改單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項標準修改單,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單; 二、《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單; 三、《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單; 四、《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單; 五、《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單; 六、《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單; 七、《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單; 八、《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單; 九、《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單; 十、《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194-2017)修改單; 十一、《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2013)修改單; 十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655-2013)修改單; 十三、《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4-2013)修改單; 十四、《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93-2013)修改單; 十五、《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手工監測方法(重量法)技術規范》(HJ 656-2013)修改單; 十六、《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013)修改單; 十七、《環境空氣六價鉻的測定柱后衍生離子色譜法》(HJ 779-2015)修改單; 十八、《環境空氣氣態汞的測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單; 十九、《環境空氣汞的測定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2-2009)修改單。 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kjs.mee.gov.cn/hjbhbz)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13日 出處:http://www.mee.gov.cn/gkml/sthjbgw/sthjbgg/201808/t20180815_451411.htm
關于發布《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項標準修改單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準《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項標準修改單,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修改單; 二、《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修改單; 三、《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修改單; 四、《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HJ 504-2009)修改單; 五、《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修改單; 六、《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 618-2011)修改單; 七、《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修改單; 八、《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修改單; 九、《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修改單; 十、《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194-2017)修改單; 十一、《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2013)修改單; 十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655-2013)修改單; 十三、《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4-2013)修改單; 十四、《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93-2013)修改單; 十五、《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手工監測方法(重量法)技術規范》(HJ 656-2013)修改單; 十六、《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657-2013)修改單; 十七、《環境空氣六價鉻的測定柱后衍生離子色譜法》(HJ 779-2015)修改單; 十八、《環境空氣氣態汞的測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修改單; 十九、《環境空氣汞的測定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42-2009)修改單。 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kjs.mee.gov.cn/hjbhbz)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13日
出處:http://www.mee.gov.cn/gkml/sthjbgw/sthjbgg/201808/t20180815_4514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