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設局),公安局,紹興市建管局、義烏市建設局,省級有關廳、局,省建設集團、省標準設計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2年省建筑節能及相關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2〕192號),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浙江省標準設計站修編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已通過審查和公示,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現批準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 1021-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2.6條、第4.7.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DB33/ 1021-2005)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公安廳負責管理,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浙江省標準設計站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
附件: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
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條文說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公安廳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