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設局),紹興市建管局,省標準設計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于確定<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等2項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6〕79號),由浙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主編的《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已通過審查、公示和備案,現批準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 1121-2016,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1.2條、第5.2.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附件:《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