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九條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加強地方標準復審工作,優化完善我省地方標準體系,提高地方標準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按照《2022年全省標準化工作要點》中“加強地方標準管理工作,對現有省、市地方標準依法開展復審清理,優化標準結構”的要求,我局組織開展了河北省地方標準復審清理工作,對標齡過長、技術落后或已有對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標準進行了復審清理,廣泛征求了標準提出單位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研究決定,廢止187項河北省地方標準,現予以公告。
標準廢止日期為2023年2月1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上述有關標準,個別單位仍需繼續執行的,可轉化為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確保執行標準的有效性。
附件:河北省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