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鐵道行業標準的公告
(工程建設標準2024年第2批)
為適應鐵路路基的建設需要,強化路基工程施工質量關鍵環節管控,推動鐵路路基建造技術進步,國家鐵路局組織對《高速鐵路路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 10751-2018等3項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內容進行局部修訂。現公布局部修訂條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一、《高速鐵路路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 10751-2018
(一)修改第5.14.3條。
正文修改為:CFG樁、螺桿(紋)樁等素混凝土樁樁底應置于設計規定的地層中,施工過程中應記錄鉆進及地層變化時的機具設備反應,核對設計地質資料,終樁應符合設計樁長并滿足代表性工藝試驗確定的電流值或其它反映鉆進阻力的儀表讀數要求。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成樁施工達不到終樁要求時,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向建設、設計單位反饋,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進行現場處理。
條文說明修改為:素混凝土樁(CFG樁、螺桿(紋)樁)設備鉆進過程中,通過設備記錄的鉆進地層電流值(或其它反映鉆進阻力的儀表讀數)和其對應地層高程,進行設計地質資料的現場核對,確定樁端是否到達設計預定的地層。施工設備采用自動監控的信息化手段,更便于及時獲取施工樁長、電流及垂直度等參數。
不同地區的土性相差較大,素混凝土樁的成孔效果及施工情況可能存在差別,根據國內工程經驗,螺桿(紋)樁需要加強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濕陷性黃土地層之外其他土層中的成樁質量控制,CFG樁需要加強淤泥層、泥炭土層、淤泥質土層、含塊石(碎石、卵石)夾層的地層及30m以上樁長的成樁質量控制。
成孔深度和樁端到達設計持力層是素混凝土樁的重要質量控制指標,施工樁長達到設計樁長且施工電流滿足代表性工藝試驗確定的電流值要求時,才能終樁;否則施工單位按相關程序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報告,勘察設計單位現場確認地質狀況,研究確定相關處理措施。
(二)修改第5.14.9條。
正文修改為:CFG樁、螺桿(紋)樁等素混凝土樁的樁長應滿足設計要求。截樁后樁頂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為±50mm。
檢驗數量:施工單位全部檢驗,并按總樁數的2‰且不少于3根進行樁長驗證。監理單位按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20%見證檢驗,且見證檢驗樁長驗證不少于3根。
檢驗方法:測量鉆桿或沉管長度,施工中對照鉆機上的深度控制標線觀察;儀器測量樁頂高程;檢查施工記錄。成樁后采用鉆孔取芯法驗證樁長,有疑問時,鉆孔取芯法雙倍抽檢或采用旁孔透射法驗證。
(三)修改第10.3.2條。
正文修改為:錨桿(索)施工前,應根據地質條件和設備組合選擇有代表性區域進行預應力錨桿(索)基本試驗,確定施工工藝參數和錨固參數。同一條件下的錨桿(索)基本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經監理、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增加。基本試驗的方法應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的相關要求進行。
(四)修改第10.4.11條。
正文修改為:錨桿(索)拉拔力應滿足設計要求,并進行驗收試驗。
檢驗數量:施工單位按每分項工程的工作錨桿(索)總數的5%且不少于5根進行抽樣試驗;監理單位按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20%見證檢驗。
檢驗方法:錨桿(索)拉拔力驗收試驗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附錄J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五)修改第10.7.1條。
正文修改為:錨索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錨索施工前,應根據地質條件和設備組合選擇有代表性區域進行預應力錨索基本試驗,確定施工工藝參數和錨固參數。同一條件下的錨索基本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經監理、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增加。基本試驗的方法應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的相關要求進行。
2 錨索施工完成后應按本標準第10.3.14條的規定進行驗收試驗。
3 蠕變試驗應根據設計要求開展,開展時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試驗應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檔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的相關要求進行。
二、《鐵路路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 10414-2018
(一)修改第5.14.2條。
正文修改為:CFG樁、螺桿(紋)樁等素混凝土樁樁底應置于設計規定的地層中,施工過程中應記錄鉆進及地層變化時的機具設備反應,核對設計地質資料,終樁應符合設計樁長并滿足代表性工藝試驗確定的電流值或其它反映鉆進阻力的儀表讀數要求。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成樁施工達不到終樁要求時,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向建設、設計單位反饋,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進行現場處理。
(二)修改第5.14.7條。
正文修改為:CFG樁、螺桿(紋)樁等素混凝土樁的樁長應滿足設計要求。截樁后樁頂高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為±50mm。
檢驗數量:施工單位全部檢驗,并按總樁數的2‰且不少于3根進行樁長驗證。監理單位按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20%見證檢驗,且見證檢驗樁長驗證不少于3根。
檢驗方法:測量鉆桿或沉管長度,施工中對照鉆機上的深度控制標線觀察;儀器測量樁頂高程;檢查施工記錄。成樁后采用鉆孔取芯法驗證樁長,有疑問時,鉆孔取芯法雙倍抽檢或采用旁孔透射法驗證。
(三)修改第10.4.1條。
正文修改為:錨桿(索)施工前,應根據地質條件和設備組合選擇有代表性區域進行錨桿(索)基本試驗,確定施工工藝參數和錨固參數。同一條件下的錨桿(索)基本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經監理、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增加。基本試驗的方法應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的相關要求進行。
(四)修改第10.4.11條。
正文修改為:錨桿(索)拉拔力應滿足設計要求,并進行驗收試驗。
檢驗數量:施工單位按每分項工程工作錨桿(索)總數的5%且不少于5根進行抽樣試驗;監理單位按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20%見證檢驗。
檢驗方法:錨桿(索)拉拔力驗收試驗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附錄J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五)修改第10.8.1條。
正文修改為:錨索施工前,應根據地質條件和設備組合選擇有代表性區域進行預應力錨索基本試驗,確定施工工藝參數和錨固參數。同一條件下的錨索基本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經監理、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增加。基本試驗的方法應按照現行《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的相關要求進行。
三、《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 10025-2019
(一)修改第12.3.13條第1款。
正文修改為:在錨固工程施工初期,應進行預應力錨索基本試驗。同一條件下的預應力錨索,基本試驗數量不應少于3根,
當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增加。
(二)修改附錄J29條。
正文修改為:當錨桿試驗數量為3根,各根極限承載力值的最大差值小于30%時,取最小值作為錨桿的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若最大差值大于30%,應增加試驗數量,并應根據極差過大的原因,按實際情況重新進行統計后確定錨桿極限抗拔承載力標準值。
國家鐵路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