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地方標準制定和應用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市監標創發〔2023〕108號)要求,經行業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復審評估,決定對不再適用的老舊標準、存在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交叉重復及個別超范圍制定的32項標準作廢止處理,現予以公布(詳見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標準應用過渡期1年,上述標準已經被相關產品用于標簽標注、標準備案(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或團體標準制定機構可將之修改轉化為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附件:32項湖北省地方標準廢止清單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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